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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百八十九章 法庭辩论

    被告想了一下,说道:“我绝对不是出于愧疚,因为我本来就问心无愧。”

    我点点头,对审判长说道:“谢谢审判长,我的问题问完了。”

    审判长说道:“被告是否有问题要问原告。”

    被告想了一下,说道:“我想问一下原告本人,你是否在业主qq群。”

    小丽的父亲说道:“我不在,我女儿在。”

    被告说道:“那你是什么时候知道我曾经邀请邻居来家里拿葱花。”

    我说道:“请注意,是拿葱花等蔬果。”

    被告说道:“也可以这么说,请原告本人回答。”

    小丽的父亲说道:“我确实是出事之后才知道被告曾经邀请大家去家里拿蔬果。”

    被告说道:“第二个问题,你在吃下洋水仙叶子做馅包的饺子前,你母亲是怎么说所谓韭菜的来源的。”

    小丽的父亲说道:“我母亲没有和我说,只说快趁热吃新鲜的韭菜馅的饺子。”

    被告说道:“好的审判长,我的问题问完了。”

    我说道:“报告审判长,我有一个请求。”

    审判长说道:“你说。”

    我说道:“请求合议庭允许我用手机搜索洋水仙开花前的图片和韭菜的图片,做一个对比。然后由书记员将对比情况如实记录到庭审笔录中。”

    审判长和两位陪审员耳语几句,然后说道:“合议庭同意原告委托代理人的请求,请原告律师和被告一起来到审判台前。”

    等我和被告一起来到审判台前,审判长说道:“请原告律师拿出手机,先搜索洋水仙的图片,被告在一边监督。”

    我点点头,拿出智能手机,和被告本人凑在一起,然后开始百度搜索洋水仙,打开图片之后,我说道:“请问被告看清楚了吗?”

    被告说道:“看清楚了。”

    然后我又将手机递到审判台前,说道:“也请审判长和陪审员看一下。”

    审判长和两位陪审员一起看过我手机屏幕之后,说道:“可以,我也看清楚了。”

    接着,我又在被告的监督下,搜索出韭菜的图片,跟面前一样,让被告和审判长以及陪审员查看清楚。

    等我和被告回到各自席位,我说道:“麻烦书记员如实记录刚才我们的行为和接下来的对话。”

    书记员点头允诺之后,我继续说道:“审判长,请允许我描述刚才的搜索结果。”

    审判长说道:“可以。”

    我说道:“通过对比可以看到,洋水仙开花前的图片,和韭菜的图片十分相似,请问对此被告是否认可。”

    被告说道:“认可。”

    我说道:“刚才我们的行为有点类似模拟证据,或者网上勘查,也麻烦审判长口头确认一下,洋水仙开花前,和韭菜的外观是否十分相似。”

    审判长点点头,对我露出一丝欣赏的神情,说道:“确实很像。”

    我说道:“好的辛苦审判长、人民陪审员和书记员。我没有其它请求了。”

    审判长说道:“法庭调查结束,下面进入法庭辩论阶段,请原告陈述第一轮辩论意见,在起诉状中和在质证环节已经发表过的意见不能再重复发表。”

    我说道:“好的,尊敬的审判长、人民陪审员、书记员,安平市欣玲律师事务所韦策律师,接受原告的委托,针对本案发表如下第一轮辩论意见。第一、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,即原告母亲及原告食用洋水仙中毒,导致原告母亲死亡,以及原告住院治疗,与被告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。本律师认为,原告母亲中毒死亡,原告本人住院治疗,与被告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。理由如下:被告曾经在qq群及当面邀约原告女儿及原告母亲前往其家中采摘果蔬或者花卉,该行为即给自己小花园贴上标签---随时欢迎前来免费采摘。然而被告还在花坛中种植了有毒的洋水仙,且该有毒植物与韭菜极度相似,这么大一个风险隐患被告视而不见,造成了一死一住院的严重后果,该后果肯定与被告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。第二、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,即被告对于原告母亲死亡,以及原告住院治疗,是否存在过错。本律师认为,案涉事件的发生,被告存在绝对的百分之百的过错。理由与第一点一样,且在法庭调查阶段,合议庭也已经给我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,十分感谢,在此也不再浪费时间赘述。第三,针对第三个争议焦点,即原告各项诉请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,能否得到法院支持。原告的医疗费、误工费损失,原告母亲的死亡赔偿损失,原告亲友的交通食宿损失,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,都是依照法律规定严格计算出来的,相关计算明细也附在起诉状后,在此也不再赘述。第一轮辩论意见发表完毕。”

    鬼知道我怎么能睁着眼说出第三点意见,当时我可是绞尽脑汁才把损失加到了一百五十万,唉。这年头赚点律师费容易吗?

    接着,审判长说道:“请被告发表第一轮辩论意见。”

    被告思考了一会儿,说道:“首先,我反对原告律师关于我间接投毒的说法。在事发之前,我根本不知道洋水仙的叶子有毒,也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,洋水仙不能种植。原告母亲擅自偷盗被告家的洋水仙,是她自己的违法行为导致自己死亡和原告本人住院,这个结果和被告一点关系都没有,被告更没有任何过错。其次,原告的损失计算标准根本不符合法律规定及常理,且不符合逻辑。开车撞死个人,我看了新闻,也才不到五十万,我人在家中坐,锅从天上来,怎么就要我赔偿一百五十万呢?这不符合实际。最后,我收回关于给予原告人道主义慰问一万元的承诺,他一分钱都别想从我这拿到。我说完了。”

    审判长说道:“原告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。”